邓小平的宪政思想

    所谓宪政,指的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政治为基石而形成的政治关系和制度。邓小平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论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人民主权。没有人民,就没有人民民主,而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执掌政权。因此,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与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邓小平十分重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谈及宪法的修改问题时,特别强调宪法要充分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邓小平还十分注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及其中国共产党人重新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力制约。权力监督与制约是现代宪政与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从十年“文革”沉痛的历史悲剧中,邓小平深刻认识到权力监督和制约的重要。邓小平认为,没有监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监督和制约权力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实现的。
    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是邓小平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思想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强调,依法治国,推进宪政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只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转变。加强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推进宪政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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