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邓小平宪政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法治。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等构成了邓小平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邓小平宪政思想对当前增强宪法意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 邓小平宪政思想 核心 主要内容 深刻启示
所谓宪政,指的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政治为基石而形成的政治关系和制度。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的邓小平同志,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论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邓小平宪政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全党全国集中开展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中,深入研究邓小平宪政思想,对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意义重大。
一、 邓小平宪政思想的核心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以及法律存在的状态是与人治相对的。在法治形态下,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在充分民主基础上的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主要依靠领导者个人的作用。它强调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在宪政制度下,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本质要求是反对人治,实行法治,依法办事。纵观邓小平宪政思想,贯穿其中的主线始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法治构成了邓小平全部宪政思想的核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的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多次深刻剖析人治的危害。他指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⑴综观苏联东欧的教训可以看出,当领袖人物在位时,由于权力过大,往往形成“得一人则得天下,失一人则失天下”的状况,以至为敌对势力“西化”、“分化”图谋提供可乘之机;当领袖人物离任时,由于权力真空,又会形成“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以致为内乱的发生埋下隐患。如何有效地克服人治的弊端以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邓小平认为,关键在于“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⑵
在领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邓小平之所以特别强调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要求全党“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⑶是因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律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⑷以至人们“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⑸为了切实保障人民民主,邓小平认为必须从制度、法律上解决问题,因为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稳定性、科学性、权威性的特点。邓小平就此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⑹
现代法制同民主政治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邓小平认为,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他因此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⑺以民主为基础的法制就是法治。在邓小平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诸多论述中,虽然直接引用“法治”一词的并不多见,但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内在地包含着民主。因此,应当说邓小平所讲的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并无二致。
二、 邓小平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
如前所述,在宪政制度下,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本质是反对人治,实行法治。就此而言,我们讲的宪政与国际上普遍主张的宪政精神有许多相通之处。所不同的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宪政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宪政的中国特色。邓小平同志在领导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将当代世界宪政文明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强调走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并为此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从而构成了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一) 人民主权
没有人民,就没有人民民主,而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执掌政权。因此,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与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鉴于“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民权利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十分重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谈及宪法的修改问题时,特别强调宪法要充分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他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⑻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邓小平还十分注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和巨大优越性的政治制度。邓小平多次强调,中国必须坚持和努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他明确指出:“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⑼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早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了这一宪政原则。然而,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从50年代中后期起,这一重要的宪政原则被认为是“敌我不分”而遭到批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及其中国共产党人重新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⑽他还强调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⑾要很好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必须要坚决反对特权。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特权思想在我国仍有根深蒂固的影响,特权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我们今天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⑿对于特权问题,邓小平认为:“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⒀邓小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侧重点是要求各级干部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决不能搞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他说:“越是高级干部的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人人都严格地遵守法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三) 权力制约
权力监督与制约是现代宪政与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西方启蒙学者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⒂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发展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只要还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存在,就会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这种权力将为所欲为,侵蚀和破坏民主。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只有将政治权力置于一个有效控制的机制之下,才能正常合理地运作,才不至于使掌握权力的人滥用权力而导致民主制度的被破坏。
鉴于苏联斯大林的历史教训,我们党曾较早地意识到发展民主与加强监督的重要,但后来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以致形成“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⒃的不正常状况,结果导致“文革”灾难的发生。从沉痛的历史悲剧中,邓小平深刻认识到权力监督和制约的重要。邓小平认为,没有监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监督和制约权力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实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应对公共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邓小平强调指出:“关于不充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⒄除了以法制权外,制度约束也十分重要,因为制度问题更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文化大革命”中因权力不受制约而带来的种种危害,邓小平认为,很多是因为制度缺陷造成的。因此,只有完善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他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⒅因此,“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⒆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党中央在1987年提出,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动,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基本靠制度而不是靠个人。”⒇
(四) 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
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是邓小平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思想的重要内容。邓小平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21)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邓小平着重强调了两点: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实行党政分开。二是要接受监督。邓小平说:“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22)这里,邓小平特别强调了两方面的监督:一方面是群众监督,他说,要“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3)另一方面是专门机构监督,邓小平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24)
三、 现实启示
邓小平宪政思想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体系和法国方略的起点和基础,这一重要思想不仅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了巨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而且对现阶段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一)宪法至上
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体系的最高部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强化宪法至上原则。中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和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反映了全男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2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至上,实际上就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和人民主权至上。如果宪法没有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就不会有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法治和依法治国。因此,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强化宪法观念,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
(二) 依法执政
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有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26)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既是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力量,同时又是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党,这一地位决定了党在领导全国人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自身首先要做到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执政能力建设中,特别要求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胡锦涛同志不久前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权力,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都有能得到充分发展。从宪政的角度讲,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其基本功能就是约束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维护人权并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是由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国家的根本目的;对于共产党而言,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党的一贯主张。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昭示出中国海纳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的姿态和决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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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⑴⑶⑼⒁⒅(2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177,220,152,163,252页。
⑵⑷⑸⑹⑺⑻⑽⑾⑿⒀⒃⒄⒆(21)(23)(24)(2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32,146,146,189,339,254,332,332,332,329,339,332,358,332,332,371页。
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⒇《党纪党风常用手册》,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页。
(25)〈人民日报〉20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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