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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程序 
     申请在江苏省内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

     1. 申请书:由境外机构或企业法人签署的正本文件二份(其中一份交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一份交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南通、连云港设立的则在该市办理>)。内容包括企业的简介、申办理由、常驻代表机构法定名称、业务范围、常驻代表姓名、常驻期限、地点(须涉外宾馆或饭店、写字楼,非涉外场所须市级公安局出具同意证明文件)。

     2. 授权书:由境外机构或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对常驻代表的授权书正本文件二份。要求注明常驻年限。

     3. 银行资信证明文件:须境外企业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正本文件二份。内容包括开户日期、资金位数、资金往来信誉等情况。

     4. 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书:由境外企业所在地注册署出具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香港企业须提供企业注册证明书和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5. 外籍人员的个人简历、护照及身份证的影印件一式两份、免冠照片四张。凡聘用中国公民认首席代表或代表须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人员政审材料正本。

     6. 企业法定签字人的签字公证证明材料一份:由企业所在地律师部门(相当于国内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需要)。

     7. 填写承办单位审批表及境外企业常驻机构申请表格。

     8. 常驻机构常包(租)房协议。

     9. 常驻机构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延期的,须提前一个月申请,报送所需材料并附工作小结。

     (二)审批程序

     1. 外国企业(含香港特区企业)直接向拟设立常驻机构所在省辖市的外经贸局审定有资格的承办单位进行咨询并领取必要的表格、材料。

     2. 填妥表格并备齐材料后直接递交承办单位。

3. 承办单位审查材料后报所在省辖市外经贸局初审,初审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 由辖市外经贸局经报省外经贸厅指定的承办单位,再将复合材料并送对外合作处按程序批准,省外经贸厅从接到齐全的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批准的,通知外商,领取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也给以说明理由。

     5. 领取批准证书,必须由首席代表本人前往领取或书面委托代表前往省外经贸厅对外合作处正式谈话。

     6. 台湾省企业设立机构,须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其程序和时间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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